无位真人 发表于 2026-7-26 22:58:50

儒家义利之辨的哲学内涵

儒家义利之辨的哲学内涵

一、义利之辨的问题缘起

义利之辨,是儒学中最具标志性的哲学议题之一,也是儒学区别于墨家、法家等学派的核心思想分野。孔子首揭义利之辨的大旗,《论语·里仁》载:「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。」此言以义利为君子小人的分判标准——君子之心在义,小人之心在利。又曰:「放于利而行,多怨。」(《论语·里仁》)一味趋利而行,必招多怨,不可长保。然孔子并非绝对排斥利,其论政曰:「因民之所利而利之,斯不亦惠而不费乎?」(《论语·尧曰》)利民之利,君子所当为;利己之利,君子所当慎。孔子之义利之辨,辨在公利与私利之分、道义与功利之序,而非利之有无之辩。

孟子承孔子之绪,更将义利之辨推至极端。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开篇即载:「王曰:叟,不远千里而来,亦将有以利吾国乎?孟子对曰:王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。王曰何以利吾国,大夫曰何以利吾家,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,上下交征利,而国危矣。」孟子以义利为不两立之势,视利为亡国乱政之祸根,义为安邦定国之根本。此论虽似偏激,然其深意在于:若全社会皆以利为唯一动力,则上下相争、人我相夺,秩序必崩;唯以义为先,方能协和天下、长治久安。

二、义的哲学内涵

儒家之「义」,非简单的「正确」或「正当」,而具有多层哲学内涵。

其一,义者宜也。《中庸》曰:「义者,宜也。」义的根本义是「宜」——合宜、应当、恰如其分。什么是宜?宜不是主观的偏好,而是客观的当然——在特定情境中,道德主体应当如何行为,此应当即是义。义具有情境敏感性:同一行为在不同情境中可能宜也可能不宜,故义要求具体的道德判断力,而非机械的规则套用。

其二,义者正也。《论语·颜渊》曰:「政者,正也。」义与正通,指行为的正道、正当、正义。义之正,不是形式上的合规,而是实质上的合道——合于人道之正、天道之公。

其三,义者裁制也。荀子论义,特重其裁制功能:「人何以能群?曰分。分何以能行?曰义。」(《荀子·王制》)义是人之所以能合群生活的根本——它裁制度量,使各安其分、各得其所。无义则无分,无分则争乱,争乱则离群。义是社会秩序的道德根基。

其四,义与仁相辅。仁是内在的爱人之心,义是外在的行事宜则。仁以情言,义以理言;仁主包容,义主裁断;仁是德之体,义是德之用。孔子以仁义并举,孟子更以仁义为对,二者相须而成德。

三、利的多层义涵与儒家的合理利欲观

儒家所辨之「利」,亦有不同层面的义涵,不可一概而论。

其一,私利——个人之物质利益与欲望满足。儒家对私利持审慎态度,不否认其正当性,但反对将其置于义之上。孔子曰:「富与贵,是人之所欲也;不以其道得之,不处也。贫与贱,是人之所恶也;不以其道去之,不去也。」(《论语·里仁》)富贵可欲,然非道不取;贫贱可恶,然非道不去。道(义)是利欲取舍的最终标准。

其二,公利——天下之利、民众之利。儒家对公利持肯定态度。利天下、利民众,正是义的体现。故《易传》曰:「利者,义之和也。」利若合于义、出于公,则利即是义之呈现。此为儒家义利统一论留有地步。

其三,利欲之自然性。儒家承认利欲是人之自然:「食色,性也」(告子语,见《孟子·告子上》),「欲贵者,人之同心也」(《孟子·尽心下》)。利欲本身并非恶,恶在唯利是图、见利忘义。故荀子论欲,主「导欲」而非「去欲」——欲望不可去亦不必去,唯须以义导之、以礼节之。

其四,利的工具性地位。在儒家的价值序列中,利处于从属于义的工具地位。利可为义之助——有财则可行义,有力则可济人——然利不可为义之主。利是条件,义是目的;利是手段,义是准则。此即「先义后利」或「义利统一于义」的立场。

四、义利之辨在儒学内部的分歧

义利之辨在儒学内部并非铁板一块,而有重要分歧。

孟子持义利对立论,以义利为不两立。「鸡鸣而起,孳孳为善者,舜之徒也;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跖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跖之分,无他,利与善之间也。」(《孟子·尽心上》)善(义)与利之判,即舜与跖之别——为善为利,判若天渊。此论将义利之辨推向道德两极的对峙。

荀子则持义利统一论,主张「先义而后利者荣,先利而后义者辱」(《荀子·荣辱》),以义利为先后的价值排序关系,而非有此无彼的对立关系。荀子不否定利,只要求利在义之后、从义而行。此论较孟子为温和,也更切于政治实践。

董仲舒在汉代的义利之辨中提出「正其谊不谋其利,明其道不计其功」(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),以义道为唯一标准,排斥利功于考量之外。此论影响深远,使义利之辨在后世常流于极端,发展为对一切功利考量的道德排斥。

宋明理学中,程朱派承孟子—董仲舒之绪,严辨义利,以利为天理人欲之辨的具体化;而陈亮、叶适等事功学派则批评理学空谈义理、废弃功利,主张义利统一、王霸并行。朱熹与陈亮的义利王霸之辩,是儒学义利之辨史上最著名的论争,至今犹有余响。

五、义利之辨的当代启示

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当代,义利之辨面临全新的语境,但其核心关切依然有效:

其一,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。市场经济以效率(利)为导向,然若无正义(义)的规导,效率的追求可能加剧不公、破坏生态、损害弱者。义利之辨提醒我们:效率不能取代正义,利不能凌驾于义之上。

其二,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的关系问题。义利之辨的根本智慧在于:没有道德规导的经济发展不可持续,没有经济基础的道德建设亦难落实。义与利、道德与经济,是相辅相成而非彼此排斥的关系。

其三,全球治理中的义利问题。在国际关系中,义利之辨的智慧——以义为先、义利兼顾——对于超越零和博弈思维、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秩序,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。

六、结语

儒家义利之辨,不是一个简单的重义轻利口号,而是一个具有多层哲学内涵的价值论命题。义的宜、正、裁制、与仁相辅四重内涵,利的私利、公利、自然性、工具性四层义涵,以及儒学内部从对立论到统一论的分歧谱系,共同构成了义利之辨的丰富思想图景。在功利主义盛行的当代,义利之辨的核心智慧——以义导利、先义后利、义利兼顾——不仅没有过时,反而具有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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